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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卉苗木合作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符合什么条件

花卉苗木合作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符合什么条件
  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,是指:
      (一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:
      1.蔬菜、谷物、薯类、油料、豆类、棉花、麻类、糖料、水果、坚果的种植;
      2.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;
      3.中药材的种植;
    4.林木的培育和种植;
      5.牲畜、家禽的饲养;
      6.林产品的采集;
      7.灌溉、农产品初加工、兽医、农技推广、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、林、牧、渔服务业项目;
      8.远洋捕捞。
      (二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:
    1.花卉、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;
      2.海水养殖、内陆养殖。
     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,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。

   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
   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企业所得税
    花卉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
  • 花卉苗木属于种值业,按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花卉苗木合作社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,建立好账簿,记好账务,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即可,具体手续和资料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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